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例】 14周岁的于某,是某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学生。一天路过一家网吧,于某见里边正在处理电脑,每台只卖1700元。于某想将电脑买下来。他算了算自己手头的压岁钱,共有1000元,便和网吧老板商量,先交1000元把电脑取走,其余700元老板和他一道回家去取,两人还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将电脑运回家后,网吧老板和于某的父母说明情况,要求于某的父母支付剩下的700元钱。于某的父母认为自己并不想买电脑,小孩子不懂事不能算数,要求网吧老板将电脑拉回,并返还已交的1000元。网吧老板认为,买电脑属于某自愿,且已经签了合同书,如果不买就属违约。这1000元属定金,买卖不成,定金就不能退。双方争执不下,于某的父母起诉到了法院。 【法律解析】 本案中,于某与网吧老板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即合同某些方面不符合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是通过当事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故居《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合同有效与否,取决于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本案中,于某的法定代理人即他的父母对于其购买电脑一事持反对态度,即于某父母对这一效力待定合同是拒绝追认的,那么于某与网吧老板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网吧老板不能以定金形式扣押这1000元钱。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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