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4日,于某驾驶的冀H牌照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围场镇伊逊路峰景家园门口路段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及车上乘客陶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于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尚未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上路,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陶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时,张某和陶某都佩戴着安全头盔,只是身体受轻微挫伤,头部没有受伤。
当事人于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尚未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上路,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对于某作出罚款1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对陶某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来源:承德贴吧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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