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 为深入推进“一盔一带”守护行动,扎实开展“五城”同创工作,切实提高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水平,有效减轻交通事故后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要持个人有效证件和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等,到全县各网点登记上牌;对不符合新国标的两轮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交验车辆时需提供所有人有效证件、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明,申领其他电动车号牌。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普通号牌和临时号牌。 三、禁止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乘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 四、禁止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用牌证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电动车上路行驶。 五、禁止驾驶摩托车、电动车闯红灯、不按车道行驶、强行超车和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六、禁止驾驶摩托车、电动车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 七、禁止摩托车、电动车、老年代步车非法营运。 凡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交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共同营造文明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