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5岁女童在小区公园玩耍时被一只阿拉斯加大型犬咬伤,面部毁容。事发后,女童父亲刘先生带着女儿辗转多地治疗,肇事狗主人马某曾垫付25万元医疗费,但对于后续治疗费用,双方产生分歧。 狗主人马某表示想一次性解决此事,但女童家长则表示“把孩子治好为止。”
通常而言,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需要多次手术或进行康复治疗,由此产生了后续治疗费,但毕竟后续治疗费实际上还尚未发生,责任方可以“一次性给付”吗?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因伤致残,责任方应当支付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但女童方若要主张后续治疗费用赔偿,应满足【实际发生】【必要】的条件,同时还应证明后续治疗是狗咬人这一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引发的。 此外,对于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法律规定女童方可在费用实际发生后再主张,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 因此,狗主人马某能否一次性给付赔偿,得根据医疗证明及鉴定结论来确定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及赔偿。 有网友认为,狗未必是主动咬女孩,一句狗无人看管不能把监护人的看护责任摘干净。 诚然,女童家长未履行好看护义务也是孩子损害发生的一个因素,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减轻侵权方也就是狗主人的责任。
同时,肇事大型犬的侵害与女童所遭受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另外其没有被拴住的事实也表明饲养人马某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所以马某对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推脱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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