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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6 09: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
国家市场监管局发布通报
124批次电动车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26批次电动自行车不合格
不少部分不合格项目是
“充电器与蓄电池”“防火性能”

01、标称天津比德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735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
02、标称天津市林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520Z,不合格项目:车速限值,整车质量,车速提示音,淋水涉水性能,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
03、标称天津嵩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300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防火性能;
04、标称天津比乐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906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
05、标称天津创合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1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

一旦消费者使用质量不合格的
电动自行车或电池
以及使用劣质或不匹配的充电器
容易出现起火、爆炸等风险
1.gif

除了购买符合质量标准的
电动车、电池及配件外
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
也是预防事故的重中之重
比如禁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

近日
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
《防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工作方案》
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
防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工作

微信图片_20240426094457.png

1、加强日常巡查和相关检查
明确今年4月16日至4月30日为劝阻摸排阶段,5月1日至11月30日为治理推进阶段,12月1日后为长效管理阶段。在此期间,全省各地各相关部门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日常巡查和相关检查,劝阻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行为。

2、重点场所、重点时段严查这些行为
方案要求,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发动基层网格员、楼长、志愿者等力量,突出重点场所、重点时段,劝阻“进楼入户”、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引导群众在室外安全位置停放。

3、推广应用技防措施
方案提出,推广应用技防措施,要求各地推动在楼宇电梯内加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鼓励采取“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进行动态监控,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这些区域不得设置停放充电场所
方案明确,禁止地下、半地下车库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对已投入使用的相关部门将逐一排查,确保场所与建筑其他部分的防火分隔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有效。今后结合各地建设计划,既有地下、半地下停放充电场所将逐步停止使用。

5、停放充电设施列入民生工程
为回应群众关切,进一步满足电动自行车的充电需求,方案专门提出加快停放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各地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民生工程,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停放充电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防雨、防晒、防盗等现实需求,同步增设车棚、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同时,督促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提倡“满电回家”。

6、电动车集中充电价格
此外,方案还明确规范集中充电设施用电价格,确保居民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供电部门要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接电纳入电力服务保障事项,对已经直供到户的居住区规范受理报装申请,保障集中充电设施接电。

防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
要求严格落实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八个严禁》
“八个严禁”包括哪些内容


1、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2、严禁在住宅、宿舍、办公楼等室内场所存放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或为其充电。
3、严禁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4、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
5、严禁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6、严禁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公共交通工具。
7、严禁在未与门厅、电梯厅、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进行有效防火分隔的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8、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非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或为其充电。

2021年6月25日
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布了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该规定已于2021年8月1日施行

微信图片_20240426094502.png

其中《规定》第四十七条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
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
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将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为了我们生命安全请勿心存侥幸
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禁止进楼入户停放、充电
⚠️禁止飞线充电
⚠️加强日常自查自检
若发现电动车登楼入户现象及时制止


图文来源:天天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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