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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多家超市被曝光!有没有你常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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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5 09: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丰宁杂谈 于 2024-10-15 09:39 编辑

兴隆县宽广天瑞城超市有限公司因销售不合格猪肉被罚

微信图片_20241015092714.png

按照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现将我县抽检发现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1批次食用农产品精品猪五花肉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精品猪五花肉。《检验报告》(编号:JSP2024CJ17852),被抽样单位:兴隆县宽广天瑞城超市有限公司。购进日期:2024-07-19。不合格项目:水分项目不符合 GB 18394-2020《畜禽肉水分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未严格按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
(三)企业整改情况被抽样单位在其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召回制度。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在购进食品时,严格把控进货渠道,选择优质的供货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按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四)行政处罚情况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兴隆县宽广天瑞城超市有限公司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60.6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处罚〔2024〕110号。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18日

微信图片_20241015092717.png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2024年9月11日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督查交办(编号:2023-省177)文件要求,核查整改《人民网网民留言交办通知单》“购物价格”问题,于2024年9月11日对丰宁满族自治县鲍氏新福隆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丰宁满族自治县鲍氏新福隆超市销售商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所制作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物流运输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4年9月11日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告知当事人,截至2024年9月19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商品在标价之外收取额外费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第八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行为社会影响较大,适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1《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一般“3.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已退还,不予没收。予以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整(¥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地址: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宁丰路西221-2号;户名: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913000010036216666)。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

承德多家超市因售卖过期食品
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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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圣芮商品超市销售过期“双汇”牌台式烤香肠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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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普阳超市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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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通洋商店 销售过期“双汇”牌台式烤香肠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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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北河商店 销售过期“双汇”牌玉米风味香肠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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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兴荣商店销售过期“穗之杰”牌风味豆制品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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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小孟商店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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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宝哥超市“北方大厨”牌红烧酱料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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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是老百姓最常去购买食材的地方食品安全更是重中之重希望各大超市更加严谨吧!

来源:承德贴吧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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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5 12:29: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查查宽广,他们熟食的蒜肠有异味(臭味),他们一位女主管说就是这味,很是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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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5 16:06: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多企业违法所得不是一块就是两块 这是给上面做样子呢没有啥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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